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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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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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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2011(现行有效)

新高法[2011]170号为了统一我区审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诈骗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备注:新疆高院在下发本通知中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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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2017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gt;的通知》要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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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现行有效)》

云高法〔2013〕14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确定我省诈骗公私财物&ldquo;数额较大&rdquo;以五千元为起点,&ldquo;数额巨大&rdquo;以五万元为起点,&ldquo;数额特别巨大&rdquo;以五十万元为起点。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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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桂高法[2017]142号)全区各级人民法院:2014年全区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我院根据近年来新出台的相关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及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lt;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gt;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lt;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gt;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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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现行有效)

粤高法发〔2014〕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ldquo;数额较大&rdquo;、&ldquo;数额巨大&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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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2(现行有效)

鄂高法发〔201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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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鲁高法〔2017〕11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修订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执行过程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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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现行有效)

(2011年6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ldquo;数额较大&rdquo;,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ldquo;数额巨大&rdquo;,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ldquo;数额特别巨大&rdquo;,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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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安徽省高级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现行有效)

(2011年8月1日)一、诈骗公私财物&ldquo;数额较大&rdquo;,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ldquo;数额巨大&rdquo;,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ldquo;数额特别巨大&rdquo;,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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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2013(现行有效)

浙高法〔2013〕257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态,现将我省办理诈骗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ldquo;数额较大&rdquo;、&ldquo;数额巨大&rdquo;、&ldquo;数额特别巨大&rdquo;。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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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2017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lt;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gt;实施细则》,现公布如下: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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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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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201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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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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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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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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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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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2(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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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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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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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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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201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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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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