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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4 16:44:29
(2011年6月2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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