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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第三条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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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公告如下:一、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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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签署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香港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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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财税(201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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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投资及相关活动,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前做好系统调试、制度梳理、人员培训等工作。二、此前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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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二、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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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对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进行了整合。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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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7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8号)为做好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和交易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各类机构)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合各类机构业务特点,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性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证券期货基金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利于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改革创新,丰富投融资品种,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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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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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0号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制定科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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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4号)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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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2日证监会计字[2007]1号)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风险准备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明确相关事项,现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风险准备金”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一般风险准备,应区别于有特定使用目的或有特定使用对象的专项风险准备。二、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从《通知》发布当月起执行,余额达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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