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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5年(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12 17:26:35

(2015年12月17日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0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投资及相关活动,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前做好系统调试、制度梳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此前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三、此前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

  四、对《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货币市场基金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遵照执行。

  五、对于此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货币市场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应在《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因上述原因导致募集期间的基金合同发生变更的,已经缴纳认购款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退回。

  六、《管理办法》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公式与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

  (二)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影子定价应该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理标准确定。

  (五)银行存款的利息损失是指因提前支取各类银行存款导致的实际结算利息与按照协议利率已计提的利息不一致而给基金资产带来的损失。

  (六)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七、货币市场基金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交易系统参与投资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

  八、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附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

  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一)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二)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三)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四)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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