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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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一、对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收费,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返还给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方。请问上述收费权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答:上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最终由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的相关收费权类资产,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类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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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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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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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发改投资[2016]2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更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现就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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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财金〔20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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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42号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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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0日,发改外资[2018]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部门、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证监局:对外投融资基金是我企业积极稳妥实施对外投资、带动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的有效方式和募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各类主体在境内外募资设立了一批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深化我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对外投融资基金也出现了资金来源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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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告第131号)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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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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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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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8〕106号)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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