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 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划。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将风险控制管理情况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阅及评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情况,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对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新业务类别,专户子公司在开展该业务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按照业务类别特点和风险属性,确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和净资本扣减比例。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专户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和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专户子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
第十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 100%;
(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40%;
(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 20%。
专户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扣减比例对净资产进行调整。
净资本=净资产-相关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专户子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专户子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专户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专户子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三条 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他业务,应当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范围。
各类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该类业务规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第十四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 1%时可不再计提。
专户子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及投资运作,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专户子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报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经审计的专户子公司《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应当对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及督察长、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应当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在开展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二十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 20%,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专户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未按照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
(三)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计划,或整改期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
(四)整改到期后风险控制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
(五)违反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专户子公司,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二)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专户子公司稳健运行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参照本规定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相关过渡安排如下:
(一)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给予18 个月的过渡期。自本规定施行后第 12 个月、第 18 个月,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 50%、100%。
(二)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专户子公司已存续的各项业务,可豁免计提资产管理业务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和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以存续到期,但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如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可申购或追加资金的,可按合同约定执行,但新增资金应当按本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本规定施行前专户子公司下设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未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清理的,须合并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四)过渡期内,基金管理公司为补充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进行的专项增资,可予以单次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限制。
附件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附件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附件3: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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