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等方式,具体请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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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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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推动基金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机制,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11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深证会〔2014〕126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基金市场发展,做好基金产品开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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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各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为规范同业存单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并为行业内产品参与同业存单投资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现予发布。本《指引》自发布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中国基金业协会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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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支持基金依法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分别表决通过,现予发布。附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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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基金流动性,规范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指引》正式实施后,已在本所备案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自动成为一般做市商,并可按《指引》有关规定向本所申请主做市商资格。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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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为规范港股通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并为行业参与港股通投资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本《指引》自发布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港股通投资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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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募、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夯实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基础工作,完善基金行业数据备份平台,构建完备的基金产品监管体系,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拟定了《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对象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其中,公募基金报送对象和报送途径不变,由公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公募基金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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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人:《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挂牌条件(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项除外)进行自查”,现就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自查整改的范围2016年5月27日《通知》发布之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纳入自查整改范围。二、关于自查整改的财务报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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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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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为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中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条件和要求,配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顺利实施,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功能已于2018年1月19日正式上线启用。现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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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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