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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10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1992〕15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意见。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经第二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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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诉刑事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判决的刑事部分是否生效问题的电话答复(1986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研字〔1985〕第22号《关于公诉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判决的刑事部分是否生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提出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判决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提出上诉,对判决中的刑事诉讼部分则无权提出上诉。因此,对于刑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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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1994年1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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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月25日高检发刑字<199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经我院第七届第五十六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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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983年3月1日(83)高检二函字第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印发各地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以便作进一步修改。附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节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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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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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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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诉发[200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军事检察院刑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为了落实2006年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在公诉工作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行使起诉权、不起诉权,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促进公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我厅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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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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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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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人民检察院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查处走私犯罪案件工作中的配合,及时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通知》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设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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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的有关问题的答复(1986年4月7日高检研发字[1986]第3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苏检办(86)第9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所请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一)(86)高检会(研)字第1号文《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原规定执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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