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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分则
刑诉分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侦查终结前对辩护律师意见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重罪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 无限期审前羁押的条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布通缉令的实体及程序性要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的证据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若干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和期限
第一百五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案件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审限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查询、冻结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扣押邮件、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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