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
(2013年6月6日司发通〔201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既是精神卫生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管理职能,也是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管理职能1.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被鉴定人的精神健康为依据,属于医学判断的问题,是一项独立的鉴定类别。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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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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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
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对精神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旨在保证精神检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本技术规范所涉及的精神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参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及其配套的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及其配套的复合性国际检查交谈量表(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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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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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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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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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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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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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
(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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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部长吴爱英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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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三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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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复[2001]7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上海市司法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的请示》(内司请[2001]9号)和《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性质的请示》(沪司发请[200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司法鉴定制度是有关司法鉴定工作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由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旷司法鉴定制度的具体内容,既有属于诉讼制度的内容,如司法鉴定的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也有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内容,如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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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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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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