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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广西(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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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8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已失效)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已失效)(省人民委员会〔55〕省财字第40号函1955年8月20日)第一条为保护及整理国家公共财产,发挥公产效能及整顿财政收入,兹根据国家法令有关规定及本省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公产均由所在地市、县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三条各市、县管理之公产,除依法令规定使用者外,应一律出租,收入租益扣除一定限额的维修等开支,其余应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第四条依法代管之房地产,因产权不属国家,故不论由政府机关、企业、团体或私人使用均应按出租处理,由使用人缴纳租金,所得收益应归原业主所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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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3

广西省人民政府《广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本)》(已失效)

广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本)(已失效)(省人民政府省财字第88号令1951年3月9日)第一条本细则依中央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之。第二条本省契税一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科(局)征收(以下简称经征机关),其税务行政由省财厅主管。第三条契纸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省府印信后,由各“县市经征机关具备工本费具领应用”,前项契纸工本费应向投税人照数收回,其每张应收若干,由省财政厅按实际需要统一规定之。第四条契纸分买契,典契,赠与、交换,分割五种,一律用三联式,第一联给业主收执,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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