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已失效)(高检发监字〔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会议有关侦查工作必须归口承办的精神,结合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现就监所检察部门(包括派驻监管改造场所检察室,下同)负责承办案件的范围通知如下:一、关于承办直接侦查案件的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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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高检发〔199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这次集中教育整顿中,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的违纪行为,自己主动检查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不予处分;对自己不主动检查纠正,甚至隐瞒、掩盖的;对高检院明令禁止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对限期纠正而拒不改正的,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从严处理。附件:《检查官纪律处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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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1998年5月9日施行)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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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31号1998年5月8日)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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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已失效)(1998年3月27日法发〔19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当前,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仍很严重,从境外走私、贩运淫秽、反动、盗版激光视盘(VCD)的活动增多;境内还有部分非法光盘生产线未被挖出,非法音像制品在局部地区出现回潮,淫秽色情出版物有重新抬头的势头;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出版渠道对我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加剧,一批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流入境内,在一些地区被不法分子翻印出售;盗印辞书、工具书、中小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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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已失效)(1997年12月31日法[1997]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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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已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1997〕3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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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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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1997〕5号)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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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法发〔199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本院曾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七日发出通知,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死刑案件。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修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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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高检会〔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厅(局):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成一批看守所,依法收押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实行法律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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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已颁布施行。这是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保持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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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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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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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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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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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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