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已失效)(法发〔1995〕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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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已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5年4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研)〔1994〕5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等易燃易爆设备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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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法〔1994〕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自我院依法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并实行死刑备案制度以来,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对备案工作较为重视,但有的报送不及时,有的材料不齐全。为了改进死刑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包括:1、报送死刑案件备案材料的报告;2、一审审理报告;3、一审判决书;4、二审或者复核死刑的审理报告;5、二审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上材料的内容要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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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已失效)(1994年9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各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多年来,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曾多次发出明令禁止的通知。但是,1993年下半年以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又趋猖獗,一些地方的不法分子明目张胆地哄抢、哄砍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非法猎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甚至倒卖、走私珍贵稀有的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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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高检发贪检字〔199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自1993年8月中央作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精心指挥,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当前在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大要案件中,一些地方对县处以上干部主要是厅局级以上干部犯罪线索报的多查的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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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199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一、棉花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在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在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性,与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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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已失效)(1994年5月11日高检发贪检字[199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贪污贿赂等经济案犯潜逃、脱逃的动向,分析案犯潜逃、脱逃的特点、规律,研究抓捕逃犯的对策,指挥协调抓捕逃犯的工作,确保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的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经发现贪污贿赂等经济案犯潜逃、脱逃,应逐级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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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侮辱、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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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已失效)(高检发研字〔1994〕1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研)〔1992〕8号《关于在监管场所从事监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和第189条、第190条的规定,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是有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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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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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中发[1993]9号文件进一步开展自身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高检发〔199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发〔1993〕9号),《决定》所提任务、要求与前一段党中央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部署及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是一致的,是指导这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文件。高检院在8月初分片召开的检察长碰头会上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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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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