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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7日)第一条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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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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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9日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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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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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溴素、1-苯基-1-丙酮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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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1-环己基-4-(1,2-二苯基乙基)哌嗪(MT-45)、4-甲氧基甲基苯丙胺(PMMA)和2-氨基-4-甲基-5-(4-甲基苯基)-4,5-二氢恶唑(4,4′-DMAR)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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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五个刑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先后收录了若干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指导案例,现将案例裁判要旨汇总如下,仅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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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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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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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检察日报》2017年3月6日第2版“法治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并予试行,以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与效果。《指引》全文共计6章26节238条(39000余字――编者注),包括总则、特殊制度落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六部分内容。《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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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法发〔2018〕10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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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27日法〔199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死刑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并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公布可以采用公开宣判、召开公判大会、新闻发布会、张贴判决书等多种形式,发布布告是其中的1种形式。在以布告的形式公布执行死刑的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布告的制作机关、制作时间、发布内容及张贴范围不统一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发布布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只有对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可以采用布告的方法予以公布。二、布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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