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1983年10月31日(83)法办字第107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九日(79)法办字第65号《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第二项规定,今后对原各大行政区直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凡未经原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区分院二审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由被告人的原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一上级单位)审查,提出意见,送案件发生所在地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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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关于抓紧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利时机推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中文明〔1983〕5号)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已经取得初步胜利,正气不断上升,歪风邪气正在下降,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已有了明显的好转。目前斗争还在深入发展,形势很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扎扎实实地从各方面加强综合治理的工作,推动社会风气有更快、更大的好转。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转变社会风气是性质不同,但又互有影响、互相关联的两件事。前者属于政治领域的阶级斗争,是一场敌我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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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1983年10年17日(83)高检三函第7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全面开展,各地监管改造场所关押人员普遍增多,有些地方出现了超饱和关押的情况,由于关押场所卫生条件差、管教人员少,以致有的单位发生痢疾、疥癣、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来势快,发病率高,有的干警也被传染上。这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不利,也对社会影响不好。现在冬季又将来临,特别是寒冷地区更需及早采取防寒防冻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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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已失效)(1983年9月26日(83)高检二函第12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将高检院二厅整理的《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转发给你们参考。从各地检察院办理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粮食系统贪污犯罪确实十分严重,对四化建设危害极大,希望各地检察院在办理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注意查处粮食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和经验,应及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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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已失效)(1983年9月7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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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修正)(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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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复函(1983年7月27日(83)高检三厅字第059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七月十三日,粤检监字(1983)20号函收悉,关于向高检报告监管场所重大情况的范围,根据(83)高检三厅字第1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同意你处提出的意见,即凡监管改造场所发生反革命案件,未决犯、劳改犯、劳教人员使用暴力或集体逃跑、贿赂或勾引干警逃跑,聚众哄监闹狱,造成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流行性传染疫情,干警或监管改造对象与社会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的重大经济案件,私放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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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1983年3月4日(83)高检三函第2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现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印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修改意见,请随时报告我院。附件: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结合劳教检察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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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已失效)(1982年9月6日(82)高检监函第014号)贵州人民检察院:你院黔检监字(1982)第10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明确职责,便利工作,我院对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分工问题,又作了一次正式研究,认为凡属监狱、劳改队和劳改局管辖的就业专门场(厂)所中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一律都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如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不足,可根据需要统筹解决,予以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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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在购销工作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已失效)(1982年4月19日(1982)高检经函第1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湘检经字<1982>第五号报告收悉。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凡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而刁难用户,索取和接受此种费用者,以行贿、受贿、贪污论处”的规定,是否以国务院《通知》下达时间为定罪界限问题,答复如下:凡在购销工作中利用职务、公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各种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行贿、受贿或贪污论处的,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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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1982年4月13日中发[1982]22号)(一)为了有效地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今年以来,党中央着重抓了两件大事,一是作为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机构改革,二是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对这两件大事都热烈拥护,极为关注,切望我们贯彻始终,夺取胜利。目前,机构改革的工作,正在中央党政军机关顺利进行中,国务院并已决定成立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统一研究、筹划和领导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对经济领域中严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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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4
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案件办法(试行)(198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次会议通过)(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多年的审判实践,特制定本办法。(二)各审判庭报批的案件,必须将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审判庭的审查意见,连同原审人民法院、报核人民法院的意见,报由院长、副院长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审批。(三)下列案件,由院长或副院长审查后签发:1.死刑复核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庭审查意见一致,从各方面衡量都是必须判处死刑的;2.死刑复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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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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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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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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