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在购销工作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发布时间:1982-04-19 16:01: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在购销工作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1982年4月19日 (1982)高检经函第1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湘检经字<1982>第五号报告收悉。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凡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而刁难用户,索取和接受此种费用者,以行贿、受贿、贪污论处”的规定,是否以国务院《通知》下达时间为定罪界限问题,答复如下:凡在购销工作中利用职务、公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各种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行贿、受贿或贪污论处的,均应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此 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