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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9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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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高检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论断,提出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强调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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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序号中文名英文名CAS号备注14-氯乙卡西酮1-(4-Chlorophenyl)-2-(ethylamino)propan-1-one14919-85-84-CEC21-[3,4-(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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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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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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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指导我们司法工作的理论基础。我们在起草《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稿时,首先组织起草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在起草工作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好、落实好。在具体起草工作中,结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对条文和内容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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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3日法发[2009]44号)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死刑适用的基本要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指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严重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刑,是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必须保证这一重要刑事政策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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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署缉发[2019]210号)近一时期,我国东南沿海、西南陆路边境等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猖獗,严重破坏国家进出境监管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重大隐患。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海关总署缉私局及部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的严峻形势,总结交流了办理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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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法〔2018〕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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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9日)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加快涉案款物的追缴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现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集资人,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代理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通告如下: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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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0日公通字[200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发[2000]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就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具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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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4日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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