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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4日高检研[2017]9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室《关于对刑法第410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如何理解问题的请示》以及相关案件材料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执行草原法所作出的细化规定,属部门规章,不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2.请示所附案件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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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法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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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日法释〔2005〕10号)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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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日[2004]高检研发第17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院《关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按法定程序取得非国有公司职务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请示》(渝检(研)[200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国家机关、固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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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财税〔2020〕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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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高检发释字[2020]1号)(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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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4日法释〔2019〕6号)(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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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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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明:本表系庭立方图书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拟订。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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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法发〔2016〕33号)为维护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缓刑的依法适用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对因犯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台湾居民,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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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罪名(本表系庭立方图书馆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拟订)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2.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第153条)5.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6.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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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3日高检发监字[2014]5号)第一条为了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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