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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刑法第410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如何理解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7)

发布时间:2021-10-08 16:40:14

(2017年3月14日 高检研[2017]9号)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对刑法第410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如何理解问题的请示》以及相关案件材料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执行草原法所作出的细化规定,属部门规章,不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

2.请示所附案件涉嫌受贿和渎职犯罪。对于有关渎职行为,可以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参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草原法》第六十三条,结合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认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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