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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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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Management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AMAC。第二条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第三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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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1.2【特殊机构与产品】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本指南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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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款有关基金席位交易的规定”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2007年2月16日发布,2007年4月1日实施)(1998年08月24日证监基金字[199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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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09月22日中债字[1999]093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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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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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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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3月29日汇发[200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管理,现就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一)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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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证监市场字【2003】3号)为进一步做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工作,明确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证券公司三者在交易、登记和结算业务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合格投资者涉及的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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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30日财税[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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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29日劳社部发[200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现就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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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05日财税[2004]第173号)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阿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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