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4日 证监市场字【2003】3号)
为进一步做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工作,明确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证券公司三者在交易、登记和结算业务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合格投资者涉及的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进行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托管人应当确保其代理的每个合格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且合格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不得因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的行为(包括超买或卖空)而受到影响。
如果托管人发现合格投资者超买证券(人民币特殊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合格投资者当日应付交收资金额),可以按照相关协议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将超买证券从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非交易过户到指定当事人证券账户,同时将相应资金从指定当事人资金账户划至托管人资金账户。
三、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证券公司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在防范错误交易以及在错误交易已经发生情况下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该协议应当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备案。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地址、专门联系人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2)防止错误交易的控制程序以及各方在该程序下的责任和义务;
(3)错误交易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以及各方在该程序下的责任和义务;
(4)为更正错误交易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时的申请人;
(5)指定当事人(指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超买证券行为都向结算公司承担交收责任的当事人);
(6)协议期限;
(7)各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根据《证券法》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合格投资者不得超买证券,合格投资者及其所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应当共同配合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合格投资者超买证券行为发生。
1.合格投资者在买卖证券之前,应当确保其在托管人处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足以进行交收。
2.托管人在获得合格投资者的授权后,应当将该合格投资者当日可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余额提供给证券公司,以防止超买证券行为的发生。
3.合格投资者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日开市前向托管人进行资金余额核实,以确保拟执行的证券买卖不会导致超买证券。
五、为确保证券市场结算秩序和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转,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违规超买证券行为,协议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托管人依其托管职责应在第一时间向证监会、结算公司报告。
2.任何一方发现有超买证券的情况,均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其他两方,以便尽快确定超买差错责任人。
3.因托管人的错误导致超买证券行为的,托管人应当就超买部分的证券向结算公司承担交收责任,并对超买部分的证券享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同时,托管人处置证券可以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结算公司提供必要协助。
4.因证券公司造成的超买证券行为,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应当直接向结算公司办理超买证券部分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将超买证券过户给证券公司,同时,由结算公司从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将与超买证券等额的资金划付给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5.如果在T+1日上午12时之前,合格投资者、托管人与证券公司未能查明超买证券的原因或未能确定超买差错责任人的,应当由协议中确定的指定当事人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6.如果托管人或证券公司未能按照前述第3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承担超买证券的交收责任,结算公司有权暂扣托管人指定的、其托管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当于超买金额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证券;如该指定的超买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超买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则扣其全部证券。如托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结算公司指定需暂扣的证券,结算公司将按照托管人托管的所有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T日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总市值达到超买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为止。次日托管人仍然不能补足超买金额的,结算以司卖出所扣证券,以卖出款抵补超买金额,卖出款不能全额抵补超买款本金及罚息的,差额部分由托管人负责向最终责任人追索,托管人应当将追索款项及时交还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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