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3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复函(1999年3月10日[1998]赔他字第1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你院〔1998〕浙法委赔他字第2号《关于绍兴市孙胜阳申请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案对孙胜阳关押23天,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应属违法羁押。二、公安机关对孙胜阳的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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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3月4日高检会[19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为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特作如下通知: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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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及“解释”,准确、及时地打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本院1999年第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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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1999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2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一九九八〕九十七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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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通知(高检会〔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为保证《决定》的正确贯彻实施,依法严惩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活动,特通知如下:一、《决定》是针对当前我国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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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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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1
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1号1999年1月11日)吉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打击拐卖朝鲜妇女犯罪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公吉明发(98)2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批复如下: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如果我国与该犯罪嫌疑人所称的国籍国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有规定,可以按照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请求该国协助查明其身份。如果没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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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通过)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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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通过)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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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1号1998年12月24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吉检发研字[1998]4号《关于以出卖为目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中作为“收买”对象的妇女、儿童并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因此,以出卖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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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法释[1998]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7日为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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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编制机构序列,设在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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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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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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