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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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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法编字第188号1950年10月1日)西北分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院意见,犯人判刑前在公安机关管训队实施管训期间,其身体自由即已受到限制,管训队生活和看守所生活虽有某些不同,但剥夺自由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除交保在外者外,管训期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至折抵办法应以一日折抵一日。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犯人在管训期间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法秘第3293号)最高人民法院:一、据甘肃省人民法院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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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9

东北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规定死刑审核办法的通令》

东北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规定死刑审核办法的通令(1950年9月8日)各省(市)人民政府主席(市长),各省市人民法院院长:关于反革命与惯匪死刑案件及其他被告不上诉而判决确定之死刑案件的审核,为了适应当前情势需要及处理及时起见,特规定如下:(一)各省由省审核委员会审核,省主席批准后执行。(二)沈阳市由市长批准执行。(三)鞍山、抚顺、本溪三市送由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院长批准后执行。(四)各省及沈阳市人民政府,须将审核之死刑案件,填表备文并检附判决书呈送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备查。东北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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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1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财产刑罚使用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财产刑罚使用问题的指示(1950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法院:本院从受理原由你院作一审审判的刑事上诉案件,以及依照监督司法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了解,你院最近期间对财产刑罚的使用,是存有偏差的。具体情况是:专科罚金的有何智仁业务过失致人于死一案,陆伯诚等贩卖毒品一案,彭三保吸食毒品一案,朱阿龙吸食鸦片一案,崔赵氏等遗弃婴儿致死一案,郑志清、张元晋伤害二案。科处徒刑宣告缓刑并科罚金的,有许志才诱奸遗弃一案,徐懋芬、顾宝山有配偶与人通奸一案,刘守瑜奸淫受其监督的女学生一案,何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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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1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何时起算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何时起算的解答(1950年1月1日)判处徒刑者依犯罪之情节及犯人之品质得并科剥夺其政治权之全部或一部,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者,应在判决书内载明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期间,自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判处徒刑予以缓刑者,其剥夺政治权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又剥夺政治权可以单独判处,其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犯人判处徒刑被监禁期间当然不能享受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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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1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1950年1月1日)问:徒刑或劳役期满,而被告仍有危害性,不宜释放时,可否延长其徒刑或劳役的期间?答:我们认为判刑既有一定依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政策),就不能随便延长,这是人民法律的尊严。如执行期间继续发现其犯罪行为,如逃跑、暴动、杀人……等,则应再经法院另为审判,不能由监所擅自延长刑期。如果没有另外犯罪行为,仅系估计某犯人出狱之后仍可能有危害性,就不能作为加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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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县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因病死亡是否需要复核问题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县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因病死亡是否需要复核问题的指令(刑书字第3号1949年12月5日)河北省人民法院:据你院法审字第38号呈报:高邑县在押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10月26日夜12时,因患肺结核病死亡,是否仍应复核,请核示等情。查犯人已死,该案即属终结,无再核示之必要。此令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高邑县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因病身亡是否需要复核的报告(法审字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据高邑县报告,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6月4日被判处死刑,报送太行法院复核,未奉批回,该犯忽于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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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县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因病死亡是否需要复核问题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县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因病死亡是否需要复核问题的指令(刑书字第3号1949年12月5日)河北省人民法院:据你院法审字第38号呈报:高邑县在押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10月26日夜12时,因患肺结核病死亡,是否仍应复核,请核示等情。查犯人已死,该案即属终结,无再核示之必要。此令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高邑县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因病身亡是否需要复核的报告(法审字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据高邑县报告,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6月4日被判处死刑,报送太行法院复核,未奉批回,该犯忽于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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