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
为规范律师行业对外出具类案检索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可参考本指引的具体要求,对外出具类案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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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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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2020年5月22日银保监发〔2020〕2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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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2020年12月17日财税〔2020〕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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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检发办字〔2021〕77号印发《关于深化检律协作构筑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构筑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着力打造检律关系标杆省。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检律协作构筑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2021年5月2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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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是保障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合规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基金法》赋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重要职责。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展业、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强化相关高管人员的资质条件。协会前期已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协会官网以及系统站内提示等多种途径、反复提醒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抓紧落实《公告》要求。按照《公告》要求,2016年8月1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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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基金评价机构: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基金评价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律管理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发布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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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9月6日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第一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以下以“原登记备案系统”代称)并行使用至今。“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一步内化了相关法律法规与协会自律规则要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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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基金的基本知识(一)什么是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基金股票债券银行储蓄存款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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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销售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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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甲方:(托管银行)乙方: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系经中国银监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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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为规范短期理财基金产品业务运作,统一该类产品分红份额登记、赎回业务等的处理模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短期理财基金产品业务运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13年12月1日实施,请在短期理财基金产品运作业务中遵照执行。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短期理财基金产品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固定期限锁定持有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锁定期到期日可提交赎回申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日申请赎回,则其份额会自动转入下一运作周期。由于份额赎回开放期较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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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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