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自2016年9月6日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第一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以下以“原登记备案系统”代称)并行使用至今。“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一步内化了相关法律法规与协会自律规则要求,完善了相关信息校验比对,提升了用户界面友好性。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完成登记并备案私募基金。
为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行业持续信用记录和积累体系,稳妥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信息化建设,按计划整体实现行业信息标准化在线报送,加强行业登记备案和从业人员信息统计监测,现将“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协会会员及从业人员相关事宜
自2017年4月5日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按要求持续更新管理人信息与私募基金运行信息,以及办理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与从业人员注册等相关事宜,原登记备案系统停止使用。
已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使用原登记备案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其在原系统中的登记备案信息与会员信息等已迁移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存在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等事宜尚未办理完结的,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重新提交相关申请。
二、信息补录与私募基金2017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相关安排
为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使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相关功能,已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首先对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尚未填报的信息进行补录,并核对相关迁移信息。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管理人信息更新和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方式补录管理人自身信息,在产品备案相应界面补录所管理、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设立信息。
为令行业有充足时间完成信息补录以及适应“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报送功能,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顺延至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所管理私募基金2017年第一季度运行信息的更新,但须在开始信息更新前先完成信息补录。在2017年6月30日前的信息补录和更新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仍可以正常备案私募基金。
根据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于在2017年6月30日仍未完成所管理私募基金2017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其完成相应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其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对于逾期未完成2017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且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已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记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列入异常机构公示名单。
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拟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的,协会将待其完成2017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后,方受理其入会申请。
已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系统提示,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三、全面启用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注册管理功能
为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资格取得、从业经历、诚信记录、投资业绩、后续培训等信息实现全口径管理,自2017年4月5日起,所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使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并指定一名资格管理员,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个人账号开立、基本信息注册登记及变更、离职备案信息、诚信信息等进行审核与维护。已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报送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信息与基金经理信息将迁移至“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对迁移后信息进行核实、补录。“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的机构账号、密码与使用手册将以系统邮件等方式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通过所任职私募机构申请个人账号。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已在机构任职但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可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登记基本信息。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离职备案。协会将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若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新增高管情形,须先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注册登记相关高管人员信息并待审核通过后,再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增加相关高管任职信息。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高管离职的,需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变更高管任职信息,再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办理相关人员离职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私募基金时,报送基金投资经理信息的,投资经理应为本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已注册登记的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若涉及投资经理更换或离职的,须在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后,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私募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界面提交申请;涉及投资经理离职的,应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申请通过后,再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办理相关人员离职备案。
四、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
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要求进行整改,从已登记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提交变更申请。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后,可按照系统界面提示快速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若管理人高管资质满足拟变更机构类型对应要求,变更申请将直接通过;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界面,提交变更申请。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申请确认通过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协会郑重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的人员团队、专业能力、投资业绩、客户需求等情况,结合国家政策方向、行业发展趋势与自身长远商业规划等因素,审慎确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
协会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涉及本通知的未尽事宜,协会将通过官方网站(www.amac.org.cn)、微信公众号(CHINAAMAC)和系统邮件等渠道进行后续信息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观看学习相关系统操作辅导视频(视频链接可于协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处查看),尽快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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