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东乡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东乡县某某镇城镇规划建设指挥部,负责某某镇小城镇建设。2011年3月,指挥部按照东乡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开始修建东乡县某某镇公路(以下简称某某路)。时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某某镇城镇规划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副组长的被告
2011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借用甘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某公司)资质,中标某某县锁折二级公路工程一标段工程。2012年春天和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为感谢高某让其承揽锁折二级公路工程、继续承揽工程项目,先后两次送给高某现金共计145.34万元,高某均予以收受。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