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白银中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缓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80.66万元,美元52.8万元,欧元1万元,港币87万元,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成立,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14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受贿282万元事实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
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的机动车,根据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刑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