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刑不诉,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500元。
被告人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海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海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定,被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撤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撤销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二、发回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做出了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来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