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某某某被指控故意伤害,被害人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述的受伤经过与《伤情鉴定书》“钝性外力所致”相悖,被害人对于被鉴定部位伤情的受伤经过这一关键事实的前因后果陈述反复、前后矛盾、不合常理等,本案证据根本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3条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
暂未录入亲办案例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此页面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