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等一行5人因涉嫌盗窃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对蒋某某等一行五人的行为提出:蒋某某等人的目的是骗取收银员收银台中的钱款,并非盗窃店内物品,客观上亦如此。但如要指控诈骗罪,则未涉案金额未达到起刑点,依法应当不起诉。后公诉机关除了对一人以传授犯罪方法提起公诉后,其余人员全部不起诉释放。
某某某敲诈勒索案为涉恶案件。起诉书指控其已成年,量刑协商阶段给出的刑期为3年8个月,后未具结。庭审阶段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年有逾。经过会见及了解案件,辩护人提出虽然某某某有户籍登记年龄,但某某某案发时实为未成年人的辩护观点,并且调取了当事人村委会关于报户口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报户口时仅口头阐述,未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