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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敲诈勒索案

发布时间:2023-01-24 17:04:47 浏览:1878次 案例二维码

某某某敲诈勒索案为涉恶案件。起诉书指控其已成年,量刑协商阶段给出的刑期为3年8个月,后未具结。庭审阶段公诉机关建议量刑4年有逾。

经过会见及了解案件,辩护人提出虽然某某某有户籍登记年龄,但某某某案发时实为未成年人的辩护观点,并且调取了当事人村委会关于报户口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报户口时仅口头阐述,未出具任何书面材料,另外在医院无法查找到出生病案的情况下调取了接生登记簿。

经过多次和法院沟通,辩护人提出在没有相应证据材料证明户籍登记的出生时间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若提起行政诉讼户籍登记都应当被撤销,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采纳我方当事人为未成年的意见,后法院判决论证如下:“关于被告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问题,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户籍登记时间虽然为**年**月**日,但***的实际出生时间是2003年9月4日(公历),农历八月初八。

经查,在审理中,经调取以下证据当庭质证:***结婚证,证明***是夫妻关系;***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明***的实际出生时间是2003年公历的9月4日,农历八月初八,当时报户口的时候是家属口头陈述,没有提供任何材料,上户时间不符;***院的证明以及***院在2003年的接生登记簿,证明***2003年9月4号22:45就是农历八月初八在医院分娩一名男婴,接生医师为***,现有户籍登记中未附任何上户依据的材料,故从现有证据中,户籍登记与接生登记簿等证据存在对抗,且无法排除***的出生时间为2003年9月4日(公历),农历八月初八的可能性,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依法采信被告人***的自报,即接生登记簿等证据显示的出生时间:2003年9月4日,故依法认定被告人***在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最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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