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被告单位采购负责人岳某通过被告人周某介绍,以发票票面金额8.3%的价格让某公司给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总额 709583.96元,税款金额 103101.96元。取得发票后,被告单位持此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抵扣了其应纳税款人民币103101.96元。
被告单位判处四万。
发布时间:2020-05-29 14:48:04 浏览:4943次 案例二维码
2016年1月28日,被告单位采购负责人岳某通过被告人周某介绍,以发票票面金额8.3%的价格让某公司给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总额 709583.96元,税款金额 103101.96元。取得发票后,被告单位持此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抵扣了其应纳税款人民币103101.96元。
被告单位判处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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