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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经过不懈努力,当事人遗憾被裁定核准死刑

发布时间:2024-06-25 17:19:01 浏览:1771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W某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逮捕;2021年8月21日,x省x市x法院审理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W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W某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3日,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W某案件复核期间,承办律师接受家属委托。

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辩护人进行充分阅卷,形成详实的阅卷笔录,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W某,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的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 着重论证侦查机关没有及时开展侦查及调查工作,对于涉嫌共同制造毒品的两名男性明显的侦查失职行为,。 Ⅱ 通过大追踪溯源,认为案件审查中存在被告人和另外两名嫌疑人之间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在这样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贸然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是不符合法理、人情的。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在会见被告人后,承办律师形成如下意见:

1.侦查机关在具备查实与W某一起涉嫌共同制造毒品的两名男性真实信息的客观条件,而没有及时开展侦查及调查工作,由此带来的负面法律后果(死立执)不应当由W某来承担。2.到案经过不同寻常,结合侦查机关对于涉嫌共同制造毒品的两名男性明显的侦查失职行为,让人怀疑这两名男性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线人。3.W某伙同L某、W某1以及另外两名未到案的嫌疑人共同制造毒品的基本事实并没有查清,W某家中被查获的7****.3克晶体状甲基苯丙胺、1**.8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不能被证明为来源于在L某、W某1中制造的“冰油”。在W某与未到案的两名嫌疑人之间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的情况下,对W某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承办律师最终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出庭辩护。

办理结果

法院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法院核准x法院(2022)某刑终x号维持第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W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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