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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造成损失7374余万元 卓安团队律师辩护成功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1 17:44:13 浏览:5694次 案例二维码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田银行出庭辩护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

一 案件背景

邓某某系重庆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与南充市某区联合建设“XX寿桃基地”,本案正是因该公司向“寿桃基地”供应寿桃桃苗,出现了大量非中华寿桃而发生的。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大专文化,XX市人。

南充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某及其公司在时间紧、桃苗缺口大的情况下为完成合同任务,谋取高额利润,明知公司T基地嫁接的中华寿桃和收购的中华寿桃无法律效力的品种认证书,抱着“不管苗贩从何处买苗,也不管品种、质量如何,只要数量够,出了问题以后再高换”的心态,故意将劣种子、假种子销往南充市某区,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及五个乡镇,造成损失7374余万。

三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办理本案从成都往返南充20余次,多次会见邓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

面对复杂的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经多次分析研究商讨后,认为:尽管客观上本案的确存在巨大损失,但是损失并不是邓某某明知的、能够预见的。因邓某某及其公司运往南充市某区的桃苗90%都是从山东、陕西、山西等省份购买的,不排除邓某某也是被上家所蒙骗。最后,辩护律师果断地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南充市某区人民法院以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宣判后,邓某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辩护律师提出一审程序违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遗憾的是,南充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另行组成合议庭后还是认为邓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辩护律师还是依法力争,坚持无罪辩护意见。

四 辩护效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对被告人邓某某由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为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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