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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证据不足,卓安团队为其辩护,一审成功数罪变少罪,故意伤害罪未构成

发布时间:2020-07-01 20:54:58 浏览:375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刘XX系广安人,年轻时曾混迹社会时,名声颇响,不惑之年后回归家庭。在2006年广安市的打黑风暴中,刘某某因以前名声太响,被立案调查。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初中文化,无业。1998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03年1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06年6月22日刑事拘留。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与雷XX等五人一起追上王XX等四人,被告人刘XX手持火药枪开枪击伤吴XX,雷XX等四人用刀向车内乱捅乱砍,王XX当场被砍死,陈XX被砍成重伤,因此,被告人刘XX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辩护思路

公诉机关正式起诉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刘XX后,田银行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刘XX辩护。接受委托后,由于时间紧迫,辩护律师加班加点研读了案卷材料后,经反复论证,最后确立了重点放在刘XX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三罪中处刑最重的,对刘XX影响最大的),在庭审中,辩护律师紧紧抓住主要证据中的疑点,反复强调,审判长当庭表示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待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采信。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书写了说理充分的辩护词,再次重申了本案中证据存在的重大疑点。

四、辩护效果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刘XX因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认定刘XX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刘XX持有一支仿五四手枪和五支火药枪,但辩护律师认为认定刘XX持有五支火药枪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判处刘XX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对此判决结果,被告人刘XX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一再表示对辩护律师敬业精神和执业技能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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