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男,2006年8月8日因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2010年6月26日因涉嫌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
2010年6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在逃),“耗子”(在逃)共谋盗窃,三人驾驶川AXXXXX汽车窜至S县H镇路边,盗窃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电瓶,盗窃得手后,三人准备驾车离开,被郑某发现,郑立即冲过去抓住车门,不让汽车开走,并上车将车钥匙取下,袁某、李某对郑某实施殴打,李某还摸出刀威胁郑某,郑掐住袁某的脖子,并大声呼喊,李某和“耗子”趁机逃跑,袁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73元。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以触犯《》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该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称袁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累犯。案发后,袁某的父亲向卓安团队律师求助,卓安团队指派资深律师陈武为袁某辩护。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多次会见了,为被告人进行了优质、专业的辩护,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一千元”,当事人和委托人对判决均表示满意,未提起上诉,对陈律师的敬业表示感谢,对卓安团队表达了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陈律师对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提出了异议。
陈律师认为,摸出刀的人不是袁某,袁某只想盗窃后逃走,后因被害人发现并追上车,与被害人发生抓扯,系轻微暴力,并且被害人卡住袁某的脖子,也足见被告人袁某并未对被害人过度施暴。所以本案事实存在争议,被告人暴力性轻微,不足以威胁被害人,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与事实不符。
2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向警方如实交代了案发的全部过程和自己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被告人对案件性质、事实和证据的辩解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部分采纳,袁某也因此获得了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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