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男,XXXX年X月生,汉族,初中文化,S省L县人。200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0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曾在C市某广告公司工作,趁被害人李某去浴室洗澡之机,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现金1500元窃走,并将赃款藏匿到该公司厕所内的下水管检视口内。被害人李某发现被盗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挡获,追回的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二 辩护效果。
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由于种种原因,梁某本人和其近亲属未聘请律师,为你辩护网四川团队资深律师曾莉担任了本案的指定辩护人。曾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研究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由于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曾律师根据本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主动认罪、犯罪数额较小的特点,采取了做罪轻辩护的思路,取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辩护效果,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判处四个月,并处人民币一千元”。
三 辩护思路
1 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法院根据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主动认罪,盗窃数额较小,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幼年丧母,初中二年级辍学,2009年来成都打工,案发前曾经在某广告公司工作,2009年国庆放假期间沉迷上网,假期未继续上班,导致自己无生活来源,案发前回原单位洗澡,其间产生盗窃念头并实施盗窃。可见被告人属于一时糊涂才作案的,案发后很快悔悟,积极配合警方和法院的调查,在法庭上主动认罪,赃款也已经发还被害人。其父也表示,因忙于生计,对孩子疏于管教,今后一定多关心孩子的成长。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对梁某从轻处罚。
曾莉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被告人梁某对曾莉律师的专业和就业表示了感谢,对为你辩护网表示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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