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刘某某是G市某县承包河沙开采的个体老板,为了经济利益干了一些违法的事,被作为当地的一股恶势力。在当地的扫黄打黑行动中,被作为“黑社会”立案调查。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男, 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十八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5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通过串通竞拍取得某县D区D流域河砂采矿权后,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物,非法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自2005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为垄断XX县D区河砂经营,以其成立的‘某县XX建筑建材经营部’为依托,先后纠集、拉拢被告人黄某某等十余人到经营部入股或上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钟某某等十人为骨干和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在两年时间里,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某县东槽片区砂石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一审判决还认定刘某某犯、、偷税罪、、等五个罪名。
三、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本案一审判决宣判的前三天被委托,辩护律师立即在第一时间赶赴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一审合议庭交换了意见,合议庭的法官表示,他们法院对该案已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了结果,如果宣判后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话,可以上诉,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辩护意见。尽管如此,辩护律师还是认真负责的复印了多达109本卷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刘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第二天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详细、论证充分的辩护意见。
意料之中,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辩护律师仔细分析了一审判决书后,认为,尽管刘某某等人一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干了些违法犯罪的事,但并不符合法律对黑社会组织的规定,这也是被告人刘某某最不服的地方,刘某某承认自己干过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但是说自己组织了一个黑社会、领导着一个黑社会,觉得自己十分冤枉,因此,律师重点从刘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方面辩护,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对其它单个罪名也是仔细认真研究。
四、辩护效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后,对刘某某减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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