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贾某,男,XXXX年X月生,羌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5月3日因涉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10年5月2日0时许,被告人贾某和其他三名同案经预谋,在C市某酒店门口将驾驶银灰色XX轿车(车牌号为XXXXXXX)送卖淫女到酒店的被害人李某连人带车绑走。四人以李某送卖淫女抢了他们的生意为由,采用殴打、用烟头烫、持刀威胁等方式逼迫李某拿钱解决此事,造成李某全身多处轻微伤。四人搜走李某随身携带的现金2300元及手机,并继续逼迫李某拿钱。后李某被迫同意再交4万元,并打电话向其亲友筹钱。四人于5月2日下午得手,后相继从酒店离开,被害人李某得以脱身。5月3日凌晨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将被告人贾某挡获,并搜出部分赃款。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贾某等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该按照《》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为你辩护网四川团队资深律师曾莉、陈武接案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指出了控方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予以采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贾某“犯,判处十年,并处五千元。”被告人和委托人对对曾莉、陈武两位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钦佩,对为你辩护网表示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绑架罪,与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控方指控罪名不当。
两位律师指出,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做人质的行为,其勒索的对象系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而本案中,三被告人将被害人劫走并控制被害人后,一直是向被害人本人索要钱财,而并没有针对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勒索,是被害人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要求亲友筹备钱款,而不是三被告人要求被害人亲友筹备钱财。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检方指控罪名失当。
2 被告人贾某系初犯、偶犯,平时在家庭和社会表现一贯较好,家庭经济困难,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让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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