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黄某,男,XXXX年XX月生,XX人,汉族,大学文化,在XX市市政府工作,家住Q市L镇XX路。黄某2001年参加工作,开始在Q市某局任科员,后职位不断攀升,2009年5月担任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Q市反贪污受贿局查明,2005年至2008年黄某担任Q市某局科长及以后担任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建筑商提供便利,先后收受建筑商给其钱财,并用于生活开支。具体事实有:
1 2007年的某一天,S省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尤某以关心其小孩病情为名,以公司名义在黄某家里给黄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
2 2008年的1至2月份春节前,尤某在XXXXXX黄某居所附近,以代表公司表达心意为名,在黄某的小轿车里给了黄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
3 2008年中秋节在黄某的办公室内,尤某同样以代表公司表示心意为名给了黄某500元的购物券。
4 2009年1至2月春节期间,尤某在Q镇XX路附近黄某车中,同样以代表公司表示心意为名,给了黄某现金3000元。
5 2010年1至2月春节前,在Q市XXXX小区售楼部外,尤某同样以代表公司表示心意为名,在黄某的车上,给了黄某现金3000元人民币。
以上五次收受钱财行为,黄某收受人民币现金共计13000元,购物券500元。
Q市反贪局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5条的规定,涉嫌受贿犯罪,并将案件移送邛崃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 法律服务效果
案发后,当事人黄某委托了卓安团队为其从侦查阶段至一审终结期间提供法律服务和辩护,卓安团队指派资深律师陈武接办本案。
陈武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查看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黄某受贿的事实存在争议,证据不足,且反贪局没有提供黄某为行贿方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和非法利益的任何证据。因此,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某涉嫌。
陈武律师向邛崃市检察院为黄某申请,并获批准。当事人黄某对陈律师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非常满意,对卓安团队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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