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某某年某月出生,初中文化,某某市人,无业。2009年9月29日因涉嫌被成都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009年9月2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进入某市火车北站候车大厅一号安检口过检时,拒不配合安检员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并向第一候车大厅方向走去,安检人员发现其形迹可疑,随即报警。执勤民警在候车大厅内将其抓获。民警在刘某左侧胸罩内搜出一包外面用绿色方格面巾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物(后经称重为56.6克)。后又从刘某随身携带的标有“魔鬼字典”红色塑料袋中查获晶体状可疑物(后经称重为38.3克)。经查,两包晶体物均为“冰毒”。被告人刘某称,冰毒为同路人毛某让其携带,到泰安后毛某给他买戒指作为回报。案发后,毛某不知去向。
二 辩护效果
检方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按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巨大,超过了50克,刘某面临十五年以上甚至的刑事处罚。卓安团队资深律师卢思位接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刘某对可能的死刑判决非常恐惧。卢律师尽了最大努力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为被告人成功争取到了法律规定的最低起点刑。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本人和家属对判决和辩护均表示满意,对卓安团队表达了感激和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卓安团队律师卢思位认为,被告人刘某运输毒品的数量应该是38.3克,而不是94.9克,这是量刑的关键所在。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仅仅明知自己胸罩内藏有一包毒品,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在逃的毛某在其手提袋里面偷放了另一包毒品,根据运输毒品的犯罪构成,只有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才构成本罪,只能认定被告人运输了一包毒品。
其次,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数量应该是38.3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对两包可疑物编号时有其他人在场,无法排除公安机关对两包毒品秩序搞错的可能性,因此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是38.3克。
2 被告人有若干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是,是在毛某的要求下运输毒品的,不能因为毛某在逃就对刘某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不予认定。
其次,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再次,被告人家庭破裂、生活拮据,儿子尚在念书,过长的刑期不仅不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请求法院本着“不枉不纵,宽严相济”的精神,本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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