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途径某市某区某路口时因琐事与驾驶货车途径此地的李某等人发生纠纷。王某遂约白某等人前来帮忙。其后白某等人与李某进行打斗。期间王某与其同伙白某等人,指认被害人赵某为李某一伙,逼其下跪,赵某不从而逃,白某等人追赶,白某追上赵某用尖刀猛刺赵某胸部,使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辩护思路
卓安团队艾述洪律师提出毛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毛某系初犯、偶犯人生危险性小,具有酌定处罚情节。再次,毛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具有酌情处罚情节。综上所述,我当事人毛某不仅从法定情节还是从酌定节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三、案件结果
毛某成立,判处四年。
四、办案心得
1、本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要首先理清当事人在办案中的地位和可能涉及的罪名。本案的当事人可能涉及的罪名或者聚众斗殴罪,但是根据具体情节分析为聚众斗 殴,并以此为辩护的基点。
2、在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告诉当事人要主动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寻求被害人的谅解。
3、收集证据是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因为案情复杂,涉及命案,各方都比较谨慎,所有收集对我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是需要一定的策略,在分析各方因为后从被害人的谅解入手,采取谅解为上的办法。
4、最好根据本案的其他案发的情节和作用,提出我方当事人为具有法定和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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