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3月生,高中文化,2010年4月27日因涉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实业有限公司”产权专员,主要负责代办客户的房屋产权证,在为客户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要先从公司财务部预支款项,代客户缴纳契税、登记费、维修基金、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然后凭有关缴费凭证复印件在公司财务部冲销预支款。
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报销款项时,采用重复报销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重复报销业主王某契税完税凭证2100元、业主刘某的维修基金费813.18元及登记费240元、业主刘某的契税完税凭证21072.66元、业主吴某的维修基金费7487.7元、业主刘某的维修基金费2798.62元。经鉴定,该方式共计侵占财产34512.16元。
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收取业主李某契税、交易手续费共计2585元。
2006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办理缴纳xx园一期、二期客户维修基金的过程中,将部分维修基金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向“xx银行成都市二支行”提供预付款账户抵扣手续,即先通过银行从公司预付给维修基金办的维修基金预付款中采用抵扣的方式缴纳客户的维修基金后,同时再用现金缴纳的方式到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冲抵个人现金账务,经鉴定,共计80147.05元。
二、辩护效果
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张某职务侵占的总额共计人民币11万多元。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的行为触犯《》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四川省以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张某面临五年以上的、并可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处罚。
卓安团队资深律师李重接受案件后,对大量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说服被告人当庭认罪以获取法院从轻判处,取得了令被告人非常满意的辩护效果。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成功为被告人张某免除了的财产刑。
三、辩护思路
卓安团队李重律师分析了整个案情,在给被告人多次沟通后,决定采取为张某做罪轻辩护的策略:
1 指出检方起诉书存在重复计算侵占金额的情况。
在2010年7月9日四川实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张某冲抵维修基金的80147.5元中,已经包含了起诉书中单独列出的业主“刘某”的维修基金费2789.62元,因此,该笔款项应该在总金额中扣除。
2 张某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就与公司达成协议,表示愿意退还公司款项,并且已经实际退还了公司共计3300元。张某积极退赃,法院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
3 张某主动认罪,并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悔罪及时、彻底,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4 张某系初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主观恶性不深,教育改造相对容易,应该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四、附件:辩护词、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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