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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卓安团队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0-07-02 17:57:21 浏览:427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冯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建筑工作,1967年5月生,1997年曾获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2月16日出狱。

2010年4月19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冯某打牌至4月20日凌晨两点,这时一个朋友李某从郫县打来电话,有事叫冯某到郫县。见面后,李某用它老婆的身份证开房,李某没有钱,冯某借给他1700元。房间开好后,李某就把毒品拿出来说:“我们把这点东西整了。”然后大家开始吸食毒品,吸完后,聊天至早上八点半左右,冯某送李某和其妻子回家,另外两个人在宾馆休息。4月20日中午两点半,李某又打电话给冯某说有人要见他,冯某又到了郫县镜湖园宾馆。李某把钥匙和房卡给冯某,冯某就进了房间,过了几分钟李某称有事离开,没多久,一个女性朋友进来,过来不到十分钟,警察就进来了,从冯某身上的包里面搜出凌晨吸食剩余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冯某称,他不知道李某带了毒品来,也不知道李某要给他们吸食。

二、法律服务效果

冯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郫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郫县看守所。冯某的亲属委托卓安团队资深律师卢思位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卢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后检方没有起诉,本案到此终结。

三、申请取保意见要点

1 冯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2 冯某的行为只是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冯某参与了吸食毒品,属行政违法行为,但冯某不知道李某身上带有毒品,宾馆房间也不是冯某所开。后携带少量毒品,见一个女性朋友,房间非冯某所开,剩余毒品也没打算提供给女性朋友吸食;同时携带毒品极少,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故冯某不涉嫌犯罪,应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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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卓安团队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0-07-02 17:57:21 浏览:4279次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冯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建筑工作,1967年5月生,1997年曾获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2月16日出狱。

2010年4月19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冯某打牌至4月20日凌晨两点,这时一个朋友李某从郫县打来电话,有事叫冯某到郫县。见面后,李某用它老婆的身份证开房,李某没有钱,冯某借给他1700元。房间开好后,李某就把毒品拿出来说:“我们把这点东西整了。”然后大家开始吸食毒品,吸完后,聊天至早上八点半左右,冯某送李某和其妻子回家,另外两个人在宾馆休息。4月20日中午两点半,李某又打电话给冯某说有人要见他,冯某又到了郫县镜湖园宾馆。李某把钥匙和房卡给冯某,冯某就进了房间,过了几分钟李某称有事离开,没多久,一个女性朋友进来,过来不到十分钟,警察就进来了,从冯某身上的包里面搜出凌晨吸食剩余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冯某称,他不知道李某带了毒品来,也不知道李某要给他们吸食。

二、法律服务效果

冯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郫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郫县看守所。冯某的亲属委托卓安团队资深律师卢思位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卢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后检方没有起诉,本案到此终结。

三、申请取保意见要点

1 冯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2 冯某的行为只是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冯某参与了吸食毒品,属行政违法行为,但冯某不知道李某身上带有毒品,宾馆房间也不是冯某所开。后携带少量毒品,见一个女性朋友,房间非冯某所开,剩余毒品也没打算提供给女性朋友吸食;同时携带毒品极少,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故冯某不涉嫌犯罪,应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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