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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卓安团队律师成功辩护,一审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3 17:28:01 浏览:675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女,1976年11月生于成都市郊,小学文化,是一位身患残疾、家庭特别贫困的农村妇女,以驾驶电瓶车到各处打零工为生。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到公安机关自首,2014年6月10日被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19日7时许,天还未亮,被告人李某为谋生计,冒着湿冷的阴雨,驾驶无牌照电瓶车在成都市锦江区XX路机动车道行驶,当行XX路公共卫生间门前路段时,李某不慎将正在机动车道作业的清洁工聂某撞倒。李某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将聂某送往医院救治,但被害人聂某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聂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照电瓶车,疏忽大意,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辩护策略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述洪接到该案后,认真研究了该案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在辩护方案的确定上,艾述洪律师确采取为被告人做缓刑辩护的策略,确定了如下方针。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意见没有异议,但本案被告人李某客观上在案发当时正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主观上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案发当时没有天亮,天气条件不佳,能见度受到影响,结合被告人残疾体质,以及行驶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才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的发生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悔罪深刻,且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四)被告人身患三度残疾,经济条件极度贫困、生活无着,处罚过重将会造成被告人家庭的瓦解;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艾述洪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

三 辩护效果

2014年6月24日,锦江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一个面临困境的刑事被告人被拯救了。被告人李某及其近亲属听闻这个判决结果,不禁喜极而泣。他们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命途多舛的李某,在卓安团队律师的悉心帮助下,终于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他们对卓安团队律师的高超辩护水平和优质法律服务有了此生难忘的亲身体会,对艾述洪律师的感激更是无以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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