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销售假药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个体医生涉嫌销售假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销售假药非法牟利是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S某从G某(已起诉)和W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假药赛提注射液,用于给患者注射使用,非法牟利。S某被淄博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到案后S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5000元,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
三、办案过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委托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李伟明律师迅速为沙剑展开了以下工作:
- 及时多次与沙剑沟通案情,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
- 组织团队成员研究讨论案件,形成办案思路。
- 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依法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不予起诉的相关法律意见。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 S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 S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 S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
五、办案结果
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S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4】xx号),决定对S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本案中,检察院依法、审慎办理该案,积极履职尽责,为个体经营者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S某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认为S某的行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最终经过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S某决定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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