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S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xx路与xx大道交汇处时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无牌照“珠峰”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邓某某及邓某某车上乘客李某某受伤。事后检测S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9.2毫克/100毫升。
二、【辩护思路】
被告人S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S某离异独自抚养自己年幼的儿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望法庭对S某判处。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S某犯,判处一个月,并处人民币2000元。
四、【办案随笔】
醉酒驾驶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很幸运的是本案并没有造成不可挽救的结果。但是还是想要提醒大家注意安全,防范未然,喝酒后不要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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