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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盗窃,卓安团队律师介入,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免于逮捕

发布时间:2020-07-03 21:01:00 浏览:560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陈某系刚满18岁的中专毕业生,2014年6月22日,陈某与廖某及其他同学在廖某家中看世界杯,在廖某上厕所期间,拿起廖某的钱包想看她身份证上的照片,发现钱包里有3000左右的人民币临时起意,在看完比赛时带走钱包。第二天陈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案件调查认定,陈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陈某被刑事拘留。

二、【辩护思路】——陈某存在自首行为;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陈某此前表现良好,年龄小,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
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行为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Ⅱ、被告人事前无预谋,其主观恶性不深,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已经谅解;
Ⅲ、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此前表现良好,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对陈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


三、【裁判结果】—— 单处罚金5000元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采取辩护人提出的陈某符合自首行为的观点,并且考虑到辩护人提出的陈某积极赔偿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表现一贯良好的观点,最终只对陈某单处罚金5000元,避免了身陷牢狱的结果。


四、【办案随笔】——盗窃罪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陈某正值青年,是犯罪的易感人群。此前表现良好,却见钱眼开,临时起意盗窃。其属初犯,有悔罪表现,属于法律意识淡薄犯下错误,应基于教育和挽回的原则予以处置;后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情况、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属自首;事发后,在律师的有效介入和陈某家属对被害人的全部赔偿后,被害人对陈某的行为进行了谅解。律师根据案件真实情况,为其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最终使陈某免去了牢狱之灾。
刑事案件中,律师及时、有效介入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意见,往往对当事人百利无一害,也常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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