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马某在成都市金牛区xxx农贸综合市场,从被告人勒某处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渭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1包,计99.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辩护思路】——对本案的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多方面发现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据此,为勒某提出的辩护意见。
一、办案机关在二审前均未为上诉人用其本民族的语言翻译,侵害了上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影响本案一审审理及判决的客观、公正性,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勒某贩卖毒品99.5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依法不能成立。
三、上诉人是,在本案中仅系协助“伍某”贩卖毒品,起辅助作用,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该重要事实与量刑情节,二审法院量刑时应当按照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一审判决认定的贩卖毒品399.3克中的299.8克存在特情引诱,一审法院量刑时对特情引诱情节未能充分体现从轻处罚,量刑过重。
五、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民族地区特殊情况和家庭有多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综合全案对上诉人改判为有期徒刑。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结果法院维持原判。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地逐一审查证据,制定最适合被告人的辩护策略,为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勒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勒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勒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勒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为犯罪嫌疑人勒某提供法律帮助。
卓安团队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勒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勒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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