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人黄某某、郑某、刘某某等人为图财组织卖淫,为卖淫女指定卖淫地点,并与卖淫女约定嫖资分成,先后在包括成都高新区某酒店等多家酒店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周某等人通过QQ群、微信群等,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安排卖淫女在指定酒店与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被告人彭某、 经在周某某按照卖淫组织安排从卖淫女处收取嫖资分成,并转交给刘某某。经查,该卖淫组织先后组织数十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利数百万元。2017年6月9日下午,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将黄某某挡获,在武侯区将郑某挡获,在成华区将刘某某挡获,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将周某挡获,在成华区将彭某挡获,在金牛区将周某某挡获。
二、办案过程
通过会见、阅卷判断出原审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辩护思路
原审判决对相关重要证据的提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证据真实性存疑;且在仅查获三名卖淫人员的情况下认定本案组织卖淫人员10人以上、获利百万以上,故而认定本案属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即不能确定三名卖淫人员以外的卖淫人员是否存在,也不能确定所称获利百余万的涉案金额,即使认定原审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法定量刑区间不应在十年以上范围内。
四、办案结果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办案心得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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